(2015)崆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有平与泾川且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平,泾川县丰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李有平。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中路正宇宾馆对面。法定代表人段真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平诉被告泾川且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