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民主与柯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民主,柯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200号原告:吴民主。委托代理人:潘宁。被告:柯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民主与被告柯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民主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民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3403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723元,由原告吴民主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