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叶丽燕、陈孟俊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叶丽燕,陈孟俊,徐洪峰,徐玉标,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杭���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秋芬。委托代理人:王昌华,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丽燕。被告:陈孟俊。被告:徐洪峰。被告:徐玉标。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丽燕、陈孟俊、徐洪峰、徐玉标、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酒店)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昌华,被告陈孟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玉标代表本人及半岛酒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丽燕、徐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10月24���,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叶丽燕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以坐落在杭州市下城区北上新城5幢1号门1102室房屋作为当物,以及由被告陈孟俊、徐洪峰、徐玉标、半岛酒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典当期限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月综合费率为2.7%。当日,原告与叶丽燕、徐洪峰就当物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半岛酒店也向原告出具了该公司股东会同意为叶丽燕借款担保的决议书。2014年10月27日,原告依约向叶丽燕发放了当金100万元。典当期限到期后,叶丽燕没有续当,也未偿还当金及其综合费,各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丽燕立即返还当金100万元并支付该当金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综合费(按当金的每月2.7%计算);2、判令���告叶丽燕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抵押物(杭州市下城区北上新城5幢1号门110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受偿权;4、判令被告陈孟俊、徐洪峰、徐玉标、半岛酒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陈孟俊答辩称:徐玉标告诉陈孟俊,其用房屋抵押借款,要陈孟俊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陈孟俊即到原告住所签字。叶丽燕、徐洪峰到杭州办理抵押登记前,徐玉标说原合同上叶丽燕签字的位置错误,合同重签,陈孟俊为此又到半岛酒店门口车上再次签字。被告徐玉标答辩称:典当借款属实。需要说明以下事实:①当物已于2013年出租给他人办公,租期10年,租金一次付清。②徐玉标已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第一个月按月利率3.5%支付,后两个月按月利率3%���付。被告半岛酒店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提出当户不能支付利息后,原告要求追加半岛酒店为保证人,半岛酒店才提供担保。被告叶丽燕、徐洪峰未答辩。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各1份,拟证明叶丽燕向原告典当借款,陈孟俊、徐洪峰、徐玉标、半岛酒店对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2、房地产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各1份,拟证明叶丽燕、徐洪峰提供了当物,并签订了当物抵押合同及办理了抵押登记。3、当票和扣款通知书各1份,拟证明叶丽燕收到当金的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各1份,拟证明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诉讼代理费金额。徐玉标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物出租的事实。原告在质证中认为,该租赁合同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能确认;提出在签订典当合同时没有告知当物出租的事实;并提供叶丽燕、徐洪峰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当物的产权人在办理典当手续时承诺当物没有对外出租。针对原告补充提供的承诺书,徐玉标承认叶丽燕、徐洪峰签字的真实性,提出签订合同时对原告提供的所有材料签字,没有看材料的内容。其他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到庭被告对其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徐玉标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叶丽燕、徐洪峰分别是徐玉标的妻子、儿子。徐玉标投资经营半岛酒店缺少资金,2014年10月24日,徐玉标与原告谈妥借款金额,以及当物抵押、信用担保等相关事宜后,通知其他被告到原告住所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为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房地产��当借款合同载明,当户(借款人)为叶丽燕,典当行(贷款人)为原告。叶丽燕以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北上新城5幢1号门1102室(建筑面积79.49㎡)作为当物向原告借款,当金(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月综合费率为2.7%,典当期限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4月21日,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叶丽燕不赎当或也不续当,即为绝当。绝当后6个月内当户指定的徐玉标未能处置当物返还当金,原告有权委托评估,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当物担保范围包括当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同时约定保证人对当户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陈孟俊、徐洪峰、徐玉标及半岛酒店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盖章。同日,原告与叶丽燕、徐洪峰签订当物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记载,叶丽燕、徐洪峰以其共有的下城区北上新城5幢1号门1102室抵押给原告。原告向叶丽燕出具当票,当票记载的内容与合同一致。2014年10月27日,原告通过网银转账支付叶丽燕100万元。之后,徐玉标按月率3.5%支付当期第一个月的综合费和利息,第二、第三个月按月率3%支付。之后的费、利和当金至今未付。2015年6月16日,原告委托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本院认为,《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可见,典当的特征是“以物质钱”。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必须有当物方能借款,典当行对当物的优先受偿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生绝当必须先将当物处置清偿债务后,再就不足部分向当户追偿,不能在处置当物前直接诉请当户偿还当金本息。同样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应当限制在当物处置清偿债务后的不足部分,否则即成了信用担保借款。因此,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绝当后6个月内由当户指定的徐玉标处置当物,以及原告可以优先实现保证债权的内容违背典当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双方约定,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叶丽燕不赎当,也不续当,即为绝当。绝当后典当法律关系终止,当户丧失回赎当物的权利,典当行取得当物的处置权,因此综合服务费应当计算至2015年4月26日绝当时止。《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依据该规定本案的综合费和利息之和月率不能超过当金的31.67‰,原告按月率3.5%收取当期第一个月的费、利,已超出上限,对超出部分,本院予以抵扣当金。绝当后至当物拍卖款交付前的当金利息,属原告的可得利益,可以向叶丽燕主张赔偿,本院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及委托拍卖程序,确定按6个月的拍卖变现期和绝当时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超出6个月的利息,是原告不及时行使处分权的扩大损失,由原告自负。综上所述,绝当后,原告无权请求叶丽燕全额支付当金、综合服务费及利息,只限于当物变现款不足清偿部分,加之已收费、利超出上限部分抵扣当金,综合服务费计算时间的限制,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完全的支持。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律师代理费,依据双方的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的律师代理费,属当物担保的范围,应由叶丽燕承担,故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原告的债权以当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当物的款项优先受偿,该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典当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为保证人对第一项、第二项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及保证人不回赎的,只能按绝当处理,典当行不能请求强制回赎,因此保证人担保履行的债务为当物折价或变现款项优先偿还典当本息以及处理当物费用后的不足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丽燕应付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996670元、综合服务费83421元、利息41860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合计1133951元。二、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自本判决生效日起首先以当物杭州市下城区北上新城5幢1号门1102室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二项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仍得不到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叶丽燕负责偿还,于拍卖当物价款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的数额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四、被告陈孟俊、徐洪峰、徐玉标、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中被告叶丽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3元,由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元,被告叶丽燕负担15005元;被告陈孟俊、徐洪峰、徐玉标、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叶丽燕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叶丽燕、陈孟俊、徐洪峰、徐玉标、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12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长 余积祉人民陪审员 吴永平人民陪审员 徐国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段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