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州恒利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鑫灶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鑫灶,广州恒利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鑫灶,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委托代理人:易新文,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恒利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滨。委托代理人:马琪,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晓玲,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吴鑫灶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恒利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鑫灶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鑫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鑫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吴鑫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德家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李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