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淑芳与孙鹏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芳,孙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王淑芳,女。委托代理人:曲波,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男。原告王淑芳诉孙鹏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8月17日,原告王淑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要私下和解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孙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芳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芳撤回对被告孙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淑芳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牛艳艳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