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军浩与刘小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浩,刘小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罗军浩。被执行人:刘小惠。申请执行人罗军浩与被执行人刘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2月12日罗军浩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小惠名下价值2940000元的财产,并将担保人汪海融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三期2栋42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昌2014004230,建筑面积143.36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罗军浩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提供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汪海融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三期2栋42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昌2014004230,建筑面积143.36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