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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赵磊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25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磊,男,1981年3月7日出生。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侯连,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上诉人赵磊、侯连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初字第002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磊、侯连称:其对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援引已经失效的旧的法律认定赵磊、侯连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赵磊、侯连请求撤销(2015)丰行初字第00258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丰台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赵磊、侯连起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要求认定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未对起诉人房屋财产被非法破坏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起诉人房屋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该诉讼请求所涉事项为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赵磊、侯连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路 平审判员 胡红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