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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9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光辉牛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明坤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江市光辉牛肉制品有限公司,林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932-3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光辉牛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剑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明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6815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依约付款201300元,余欠1066850元将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