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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冯进合与深圳锦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进合,深圳锦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155号原告冯进合。被告深圳锦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银华。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于2015年2月28日入职被告,并提交录音资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对话人身份不可确定,录音内容为对话人要求扣除材料费,对此,该份录间资料对原告以此证明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存在疑点,该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6月18日;三、仲裁结果:不予受理;四、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28日至4月9日的工资差额7410.7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进合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 记 员 李  玉  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