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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刘志兵与施建亮、周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兵,施建亮,周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71号原告刘志兵。被告施建亮。被告周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兵与被告施建亮、周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志兵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为211元,由原告刘志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