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刘志兵与施建亮、周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兵,施建亮,周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71号原告刘志兵。被告施建亮。被告周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兵与被告施建亮、周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志兵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为211元,由原告刘志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