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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鼎与王国祥、王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鼎,王国祥,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张鼎,男,1971年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祥,男,1969年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颖,女,1971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鼎与被执行人王国祥、王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祥、王颖现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具体住所地不详,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铁县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