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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宣汉县鑫联建材有限公司、吴希权、谌传群与张亚兰、向文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汉县鑫联建材有限公司,吴希权,谌传群,向文渊,张玉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宣汉县鑫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法定代表人吴希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冉崇圣,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希权,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2日,住宣汉县,现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冉崇圣,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谌传群,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7日,住宣汉县,现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冉崇圣,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文渊,男,生于1966年1月6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张玉兰,女,生于1968年1月5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兴均,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汉县鑫联建材有限公司、吴希权、谌传群与被告张亚兰、向文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汉县鑫联建材有限公司、吴希权、谌传群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供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汉族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长春代理审判员  王龙春人民是朋友王才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弋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