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亮诉被告彭艳明、孙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亮,彭艳明,孙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08-1号原告:李金亮。被告:彭艳明。被告:孙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亮诉被告彭艳明、孙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23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红梅名下的楼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转移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