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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调确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培、乔卫桃、高飞、蒋国粹、岑雪、曹天久、傅三子等与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培,乔卫桃,高飞,蒋国粹,岑雪,曹天久,傅三子,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调确字第00022号申请人:杨培,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乔卫桃,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高飞,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蒋国粹,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岑雪,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曹天久,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申请人:傅三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郎溪县。法人代表:马艳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培、乔卫桃、高飞、蒋国粹、岑雪、曹天久、傅三子等与申请人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经郎溪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28日支付申请人杨培、乔卫桃、高飞、蒋国粹、岑雪、曹天久、傅三子等257人工资1540394.3元整;申请人杨培、乔卫桃、高飞、蒋国粹、岑雪、曹天久、傅三子等257人自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的养老保险金共计200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直接支付至县人社局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三、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生事端,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培、乔卫桃、高飞、蒋国粹、岑雪、曹天久、傅三子等与申请人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