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法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君与沁源县明鑫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程君,沁源县明鑫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法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程君,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沁源县明鑫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学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沁劳仲案字第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沁源县明鑫煤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七日内自觉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5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8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900元,共计1463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9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沁源明鑫煤矿有限公司在沁源县×××的存款1483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