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与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76号原告: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钱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玉华,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商贸开发区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高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鹏,男,回族,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6元,减半收取10983元由原告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振民审判员 高文斌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瑞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