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杰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杰,无业。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杰于2015年8月12日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钢审 判 员 宋开军人民陪审员 王建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