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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商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古滕印刷广告有限公司、滕州市金帝利国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州市古滕印刷广告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金帝利国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王微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3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滕州市古滕印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新兴北路建设银行北首。法定代表人:王微沂,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超,职员。一审被告:滕州市金帝利国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平行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士城,经理。一审被告:王微沂。上诉人滕州市古滕印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滕州市金帝利国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王微沂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枣民二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滕州市古滕印刷广告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