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赵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赵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34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驻所地:济宁市供销路28号如意大厦北侧1-3层。法定代表人:王中兴。被执行人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薛口钢材市场莱钢路5号。法定代表人:寇国庆。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白某。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商初字第241号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济商初字第241号判决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344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