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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少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掌某与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掌某,王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少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掌某。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龚卫明,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掌某诉被告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艺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掌某、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1日我与被告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王欣归被告王某甲抚养。我对孩子一直很关心,孩子说她爸爸再婚后对她不好,孩子奶奶也把我买给孩子的东西扔掉。现为了孩子的××快乐成长,要求将王某乙变更给原告抚养。被告王某甲当庭辩称,我不同意孩子变更给原告抚养,原告所说的事实根本不存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21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王某乙(2010年10月20日生)归被告王某甲抚养,自2013年1月份开始,掌某每月30日前给付王某乙抚养费150元,直至王某乙独立生活为止。现原被告均已再婚。王某乙一直与被告王某甲生活在一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所举的海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约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被告的生活、工作环境状况等没有发生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因素。结合原、被告现有的状况,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掌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张艺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自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