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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广与汪允建、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汪允建,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93号原告:李广,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秀娟,(系原告李广妻子)。被告:汪允建,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霞,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被告汪允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诉被告汪允建、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