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黎崇锈、刘文斌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崇锈,刘文斌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崇锈,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2010年3月16日,因赌博被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22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文斌,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3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11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崇锈、刘文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崇锈、刘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黎崇锈、刘文斌伙同案人谢新亮(已判刑)、王八娇(在逃)在寻乌县项山乡聪坑村一废旧木材厂车间内利用“钓虾公”(一种赌博方式)方式合伙坐庄赌博,被告人黎崇锈、刘文斌,同案人谢某3、王某轮流负责摇骰子、收赔钱,雇请同案人潘某11(在逃)等人负责放哨,招揽群众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00人以上。2015年5月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文斌抓获归案。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黎崇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黎崇锈、刘文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劳动教养证明书、户籍证明;3、证人谢某1、潘某1、潘某2、卢某、童某、谢某2、林某1、潘某3、潘某4、潘某5、林某2、范某、潘某6、潘某7、卓某、潘某8、潘某9、潘某10、黄某1、黄某2、黄某3的证言;4、同案人谢某3的供述;5、被告人黎崇锈、刘文斌的供述;6、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没有异议,本院已当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崇锈、刘文斌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钓虾公”方式招引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黎崇锈曾因赌博受过劳动教养的处罚,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文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崇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崇锈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二、被告人刘文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忠信审 判 员 曾 萍人民陪审员 杨小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官寄语:赌博破坏家庭,危害社会,是自古以来的一大毒瘤,必须坚决清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