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太原市鑫银投物贸有限公司与马利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鑫银投物贸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X区X楼X号。法定代表人:虞建,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利军,男,1973年X月X日生,汉族,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X镇X村。本院在执行太原市鑫银投物贸有限公司与马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对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委托本院执行的(2015)尖执字第00131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太原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尖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