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国强、朱丙坤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朱丙坤,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李国强。原告朱丙坤。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法定代表张瑞森,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国强、朱丙坤与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二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朱丙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朱丙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72元,由原告李国强、朱丙坤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