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李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和好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