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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闫占平与赵书华、朱勤胜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占平,赵书华,朱勤胜,高富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闫占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6日。委托代理人李弘炳,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书华,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4日。被告朱勤胜,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3日。被告人高富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4日。(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占平诉被告赵叔华、朱勤胜、高富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占平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闫占平承担。审 判 长  刘西平代理审判员  余宏平人民陪审员  岳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