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帝德旺铝箱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帝德旺铝箱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深圳市帝德旺铝箱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威。委托代理人袁军。被告深圳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智慧。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深圳市帝德旺铝箱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永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里奕(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