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夏冬良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冬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刑执字第193号罪犯夏冬良,现在平湖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嘉平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冬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平湖市看守所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夏冬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冬良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单项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罪犯个人改造总结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冬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冬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天,即减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已全额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张波诚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