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金明与王小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赵某某,男,居民。被告王某某,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需仔细考虑后再做决定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军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