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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杜能军与陈军、金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能军,陈军,金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33号原告:杜能军。被告:陈军,经商。被告:金芳芳,经商。本院在审理杜能军与陈军、金芳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能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杜能军负担。审 判 长  贾晨斌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