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禹州市颍河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颍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帅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少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丽,女,汉族。原审被告长葛市银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少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晓宇,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禹州市颍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丽、原审被告长葛市银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禹州市颍河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交纳上诉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葛京涛审判员 郭晓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