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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少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鲍某某某与省密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某,省密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鲍某某某。法定代理人向晓慧,系原告鲍某某某之母,住郑州市。被告省密密,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某诉被告省密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晓慧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鲍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晓慧负担。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