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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南天凌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凌贸易有限公司,杨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240号原告河南天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胡传华。委托代理人肖向功、韩井峰,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茂。原告河南天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审 判 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呼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