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南天凌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凌贸易有限公司,杨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240号原告河南天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胡传华。委托代理人肖向功、韩井峰,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茂。原告河南天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审 判 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呼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