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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92号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骑鞍街7号,组织结构代码:79354950-2。法定代表人何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俊中,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陆淑辉,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