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秋平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444号罪犯周秋平。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11月27日作出(1998)吉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秋平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赣刑一核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1999年4月12日投入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赣刑一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2013)赣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洪刑执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以(2012)吉中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44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9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紧闭处分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周秋平减刑十六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9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紧闭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中,罪犯周秋平缴纳原判罚金2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秋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秋平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