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木忠与罗伟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58号申请人杨木忠,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身份证号:×××0010。被申请人罗伟明,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身份证号:×××215X。申请人杨木忠与被申请人罗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木忠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伟明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木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伟明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木忠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沐溪支行(账号:44×××17)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正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