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6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2013年4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以每立方米280元砍伐工资雇请孙某(已判刑)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赤米丘”山场盗伐属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的杉木原木材积2.258立方米,折立木材积3.4738立方米,造材成原木39节(规格长2.2米、口径12-22厘米)。后被告人陈某叫董某驾驶其闽F×××××号白色面包车一起到该山场装运木材时,董某被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社区居委会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和孙某逃脱。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3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林权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孙某、黄金杰、董某、何某的证言;材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雇请他人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折立木材积3.473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其没有雇请孙某去盗伐林木,而是以每立方米400元向孙某收购。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晚,孙某(已判刑)受被告人陈某雇请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赤米丘”山场(2006年林业地信图8林班11大班7小班)盗伐属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的杉木造材成原木39节(规格长2.2米、口径12-22厘米)。后被告人陈某叫董某驾驶其闽F×××××号白色面包车一起到该山场装运木材时,被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社区居委会人员发现,董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和孙某逃脱。经龙岩市新罗区木材检验中心鉴定:该39节原木材积2.25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3.473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3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与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委托新罗区林业局西陂林业站进行生态恢复并缴交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履约金133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陈某被上网刑拘,后于2015年3月30日8时30分许,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投案。3、(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及龙看刑释字(2013)第20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3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6月1日刑满释放。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用于运送杉木的闽F×××××号车辆一部;孙某银色Jugate手机一部、手锯一把及杉原木39节及该39节杉原木已由林权所有人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办事处西安社区居委会领回。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及孙某对现场的指认。6、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龙岩市新罗区木材检验中心鉴定,被盗39节原木材积2.25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3.4738立方米。7、证人黄金杰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7月26日晚接到有人在“赤米丘”山场偷砍木头的举报后,组织西安社区居委会干部和110联防人员到山场,现场抓获盗伐林木人员一人和白色面包车一辆(车上已装了6节2米长的杉原木),另有两人跑掉。同时发现车辆对上去的山场遗留16节2米长的杉原木,另外山场内还遗留2米长的杉原木10多节。后他们将被抓人员及车辆一起交由龙岩市新罗区森林公安公局处理。8、证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至8月初之间的一个晚上,有两个男人到她租住的龙钢集体宿舍,自称认识她老公孙某,要找孙某。因当时孙某不在家,且她家刚好有很多人,那两人就叫她到屋外说话。其中高个的说:“你老公孙某最近有帮我砍点木头,现在被公安发现了,你老公现在又不在家。所以请你转告他最近最好不要呆在家里,要跑路,最好跑去乡下躲一段时间,不然会被公安抓到,还有你的手机如有陌生人来电,千万不要接”。她表示孙某回来后转告。孙某回来后,她将上述两男子来找的事告知孙某,孙某说高个的男子就是叫他偷砍木头的老板陈某,另一名男子是陈某的同学(具体名字不懂,只记得姓董),是陈某叫去开车运木材的。另外她还听孙某说过,这两人后来又有来一两次,并和孙某亲自交谈,内容也是叫孙某跑路。8、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26日晚8时35分,他从长汀坐火车到龙岩,下火车后坐33路公交车回溪南出租屋途中,在街心接到同学陈某的电话说:“今天我有叫一个民工到新罗区西陂园田塘村的一处山场偷砍点杉木,刚刚联系民工,民工说木材砍得差不多有一面包车了,可以进去装车,但是我眼睛很痛,不能开车,你有没有喝酒,能不能帮我开一下车子”。他答应陈某并雇了一部三轮摩托车到国际山庄小区陈某家楼下,时间是晚上9点左右,这时陈某也已下到小区楼底下,于是由他驾驶陈某的一部白色面包车,陈某坐在副驾驶座指挥着前往西陂水泥厂旁的园田塘“赤米丘”山场。车子的后面座椅已经拆掉了,准备用来装木材。到山场时,陈某说要到前面看风,叫他车子停在原处,如有情况会打电话给他,并说待会儿有个民工会从山场上溜木材下来装车,叫他顺便帮忙装一下。过了十分钟左右,真的有一个民工从山场上溜2米多长杉木下来,并开始装车。他下车帮这个民工扶木材装车,刚装6节杉木,西安居委会的人就冲过来了,那民工一看有人来就马上转身往山上跑,结果跑掉了。他站在原地被西安居委会的人抓住,后面森林公安民警也开着警车来了,并把他带走接受调查。案发后,陈某有叫他一起开着陈某的白色悦达起亚K2车到龙钢集体宿舍找到民工租住的家。当天刚好民工不在家,且家里有很多人在坐,所以陈某就把民工的老婆叫到门口,并和民工老婆说:“你老公帮我砍木头的事公安已经介入了,你要叫你的老公跑路,千万不要呆在家里,还有你和你老公的手机如有陌生人来电,千万不要接,最好是将手机换掉,不然被抓到我们全部都要完蛋”。民工老婆说可以。他和陈某是很要好的同学,之前碍于情面不好讲是陈某雇人偷砍木材,现在民工被抓到了,事情包不住了,所以要说清楚。9、同案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26日早上8点半左右,被告人陈某打电话给他说:“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村“赤米丘”那里有一片杉木林,我们要不要去看一下,看看好不好砍伐?”他说可以,并问了陈某的住处(当时好像说是位于新罗区国际山庄1号楼10层,时间较久具体门牌号忘记了,但是能确定是靠外面大公路这一幢)。问清住所后,他骑车到了陈某的住所,先泡了一会茶,之后就坐陈某的白色车子进去园田塘“赤米丘”山场查看,看山场过程中,他问陈某这片杉木是否有砍伐手续。陈某说:“没有,这片杉木林是公家山,我们有话明讲,是没有采伐手续的,属于偷砍,你要小心一点,不要被抓”。他说那价格要高一点,要350元每立方米的工钱。陈某说:“今天的山场是在路边,不用那么费工,每立方米280元,你下午5点多开始砍,造材2.2米,砍够一面包车的时侯打电话给我,我开车进来拉,你看怎么样”。他看山场确实在路边上,就同意按这个价。之后就和陈某出来在陈某的楼底下饭店吃了个便饭,吃完后他就骑车先回曹溪镇石粉村特钢厂23号楼114室租房内准备砍伐工具。下午5点钟左右,他带着一把弯把锯、柴刀、矿灯等物品骑车到陈某家楼下,陈某开车送他到白天查看的“赤米丘”山场后就走了。他则开始在山场内砍伐杉木。到了8点半左右,陈某打电话问砍得怎么样了,他表示快有一面包车,可以开车先进来装车。后陈某就开着一部白色面包车进到了山场,当时开车的是陈某的一个朋友叫董某。陈某的面包车进到山场的时侯,陈某说他负责到山场路口“看风”,董某帮忙一起装车。于是他就和董振彪一起装车,刚装上车5、6节杉木的时侯,突然西安社区居委会的人员就冲上来抓他们,他一看事情暴露了就立即往山止跑,并被他跑掉了。跑掉后第三天,陈某到他家说:“现在出事了,公安也介入了,最近你不要呆在家里,干脆先到外面打工,我后面会去摆平这件事情的,如公安通知你去做材料,你千万不要去。”后来陈某又和董某来过他家一次,刚好他不在家,陈某就和他老婆说,他砍木头的事情公安正在查,叫他老婆不要接听任何陌生人来电。再后来,陈某又有来一次,这次来3个人(包括董某、陈某老婆)。陈某叫他一定要离开新罗区到外面去打工,后他就到漳平去给人做拉电线的搬运工。被抓获之前他老婆打电话说公安民警叫他自首,于是他就回家了,但因为害怕迟迟未自首,后在2014年9月23日傍晚被抓。孙某辨认了被告人陈阳兵就是雇他砍伐杉木的人,董某就是被告人陈阳兵叫来开面包车的人。10、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他在自己居住的国际山庄小区底下修车(闽F×××××白色面包车),孙某上来问他的车子平常有没有给人拉木头,他说有。孙某就说新罗区园田塘有一个山场,经常有人偷砍杉木,孙某也想去偷砍一些来,问他能不能帮忙运输一下,他说:“可以,但是拉一车运费要300元。”孙某表示同意。过几天孙某邀他一起开着他的白色起亚车去园田塘村的那个山场实地查看,孙某说,到时他只要把面包车开到山场脚下的公路上就可以,孙某会把木材溜下来装车。他表示可以。双方就回家了。2013年7月26日下午,孙某打电话说当天傍晚要去偷砍杉木,叫他车子准备好。因他眼睛痛无法开车,就拨打了同学董某的电话说:“福气(董某的外号),你人在哪里,今天有个姓孙的民工在园田塘的一个山场内偷砍杉木,叫我用车子前去运输,可我眼睛很痛,没有办法开车,你有没有喝酒,能不能帮我开一下车子?”董某说没有喝酒,可以帮他开车,并雇了摩托车到他家的楼下。后董某开着闽F×××××面包车前去园田塘的那个山场,到了山场,他叫董某在车上等说待会儿那个孙姓民工会把杉木溜下来,叫董某帮忙装车,他则跑到山场的路口处查看路况。在他去查看路况时,有一帮人突然冲出来(后来了解是西安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他一看因害怕就跑掉了。事后,他到过孙某家两次。一次是孙某老婆打电话给他问孙某在哪里,并且说孙某不在家家里需要用钱,能不能借钱给她。他表示没有钱,但是后来还是与董某去了孙某家一趟,这次孙某不在家。他有向孙某老婆说:“你要叫孙某跑路,不要到时侯牵连到我。”陈某辨认了孙某就是雇请他运输木头的人,董某就是帮他开面包车的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雇请他人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计立木蓄积3.473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雇请孙某盗伐林木的事实,有同案人孙某的陈述及董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提出是孙某以每立方米300元雇其帮忙运输,而在庭审中又辩解称是以每立方米400元向孙某购买。其供述前后矛盾,不足以采信。故被告人陈某提出其没有雇请孙某盗伐林木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采取“补植复绿”措施恢复生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 晓 红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宏(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