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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彭小娥、高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小娥,高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81号原告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武革,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被告彭小娥。被告高卫。本院在审理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小娥、高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