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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梁东方、梁东方与荥阳市广武镇广武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广武镇广武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第七村民组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东方,荥阳市广武镇广武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第七村民组,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699号原告梁东方。委托代理人陈树明。委托代理人陈晓峰。被告荥阳市广武镇广武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乐。被告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第七村民组,住所地,荥阳市。被告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包丽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东方诉荥阳市广武镇广武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第七村民组、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东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东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东方负担。审 判 长  马 涛审 判 员  夏利红人民陪审员  张朝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