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标与葛同生、詹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同生,李标,詹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同生。委托代理人姚云奎。委托代理人孙金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标。委托代理人刘水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詹国东。上诉人葛同生因与被上诉人李标、詹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葛同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同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同生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葛同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