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张建民等与齐生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民,男,1958年5月出生。张建民,男,1965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齐生军,男,1973年10月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卫民、张建民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60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60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