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付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付某某,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付某甲,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郎振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王某某与被告付某甲于2004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25日生有一女,取名付某某,现年8周岁,即本案的原告。2008年12月31日,原告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王某某抚养,被告每年付抚养费5000元,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但二人离婚后,被告从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用,虽经原告母亲的催要,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仍分文未付。多年来,原告母亲抚养原告非常辛苦,现原告又面临因身体原因急需就医治疗的费用,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5年的抚养费35000元,判令被告今后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付某甲辩称,离婚后,我给过原告抚养费2000元。原告起诉我每年5000元抚养费有些过高,我给不了。我还赡养80多岁的奶奶和老母亲,还要维持家庭生活,至今还有外债。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某之母王某某与被告付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12月31日在涿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付某某归其母亲王某某抚养,被告付某甲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5年的抚养费35000元;判令被告今后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王某某离婚证及原、被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基础上的权利,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被告付某甲与王某某离婚协议中已就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了给付抚养费方式及数额,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由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故对原告付某某要求被告付某甲给付其自2009年至2015年的抚养费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付某某要求被告今后继续按离婚协议约定,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某甲辩称其已给付过抚养费2000元,且其生活负担较重,每年支付5000元抚养费过高,要求给其减免,因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原告方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付某甲给付原告付某某自2009年至2015年的抚养费35000元。二、被告付某甲自2016年起每年给付原告付某某抚养费5000元(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至原告付某某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令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