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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天津金思商贸有限公司与李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思商贸有限公司,李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196号原告天津金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兰苑路1号增2号-1609。法定代表人宋智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低。被告李长青。委托代理人李颖,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伟,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天津金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远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