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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盖万海、张淑云与亳州新兴华包装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万海,张淑云,亳州新兴华包装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张瑞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431号原告:盖万海,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淑云,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亳州新兴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化春利,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被告:张瑞春,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盖万海、张淑云诉被告亳州新兴华包装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张瑞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盖万海、张淑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万海、张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盖万海、张淑云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