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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道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友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道华广告有限公司,郑州友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道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友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诉人郑州道华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友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上诉人注册地在中原区,但从未在该地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营业地在二七区民主路汇港新城,该地址是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的《大商集团郑州紫荆山PH10全彩色LED电子显示屏供货及安装项目合同书》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郑州道华广告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郑州道华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出租房屋地址在二七区,租赁起始日2014年3月10日,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二七区。因郑州道华广告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