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边巴平措与旦增欧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巴平措,旦增欧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边巴平措,男,藏族,住白朗县。法定代理人尼玛片多,女,藏族,农民,住白朗县。被执行人旦增欧珠,男,藏族,农民,住江孜县。申请执行人边巴平措与被执行人旦增欧珠抚养费纠纷一案,法定代理人尼玛片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1999)江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4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措自动支付抚养费144(壹佰肆拾肆)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1999)江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旦增布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扎西宗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