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带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树昌王端全与黑龙江战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昌,王端全,黑龙江战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带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昌,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端全,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战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树昌、王端全申请执行黑龙江战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5)带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黑龙江战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张树昌劳动报酬1,640.00元、王端全劳动报酬1,9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战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扣划的强制措施,现已将执行款356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5)带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运涛审 判 员 宁关群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