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怀东与杨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怀东,杨玉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176-1号原告许怀东,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杨玉乐,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怀东与被告杨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怀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怀东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许怀东撤回起诉;二、解除本院对被告杨玉乐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许怀东负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