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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怀东与杨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怀东,杨玉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176-1号原告许怀东,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杨玉乐,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怀东与被告杨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怀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怀东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许怀东撤回起诉;二、解除本院对被告杨玉乐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许怀东负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