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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88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秀梅,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玉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名李旭然,现在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有了孩子以后夫妻感情还可以,但随着婚姻生活的继续,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甚至动手打原告,原告无奈起诉离婚,被告开始对原告不信任,怀疑原告和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到原告单位骚扰原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非常大的伤害,故起诉要求离婚,女儿李旭然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某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过年的时候因为一��小事,2015年正月初五回娘家后一直没有回来,发生一点小矛盾,我孩子想她,也哭也闹,今年过年的时候,在我舅家和原告闹别扭,我岳父问我要10万元钱,我没有答应。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不争事实是: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名李旭然,现在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争执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孩李旭然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针对本案争执焦点,原告陈述,根据被告的答辩,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开始分居,并且因琐事出现打仗,闹别扭的情况。因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称,不同意离婚。针对第二个争执焦点,原告称,因为孩子现在随被告生活,已经适应了目前的生活环境,原告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原告同意��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称,我要求抚养孩子,要求原告拿抚养费,我有55000元债务,干工程包活赔钱了,该的是工人工资。原告称,对被告说的债务毫不知情。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比较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其主张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其他问题,本案没有必要另作陈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玉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