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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根林与李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根林,李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唐根林。被告李华剑。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唐根林与被告李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根林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根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毅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宗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