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根林与李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根林,李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唐根林。被告李华剑。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唐根林与被告李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根林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根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毅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宗元 关注公众号“”